发布时间:2026-05-13 10:55:48    来源:    点击:3

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一卡通”建设和管理工作,完善学校智慧化校园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规范校园一卡通管理,实现校园管理精细化和服务快捷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由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发行,是校内唯一具有身份认证及消费功能的校园卡系统。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学校智慧化校园建设的切入点。该系统相关工作需要学校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其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

第四条 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园一卡通仅限持卡人本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

第五条 所有合法持有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园一卡通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图文信息处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维护,数据安全、卡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服务中心的窗口日常业务,校园一卡通的资金结算、账务及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确保人事管理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确保教务管理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卡片管理

第十条 校园一卡通分类

校园一卡通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三种。

(一) 教工卡:办卡对象为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经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人员。

(二) 学生卡:办卡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大专生、中专生和外高中生。

(三) 临时卡:办卡对象为来校短期交流、培训、进修等人员;受托在校内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约商户及施工队伍等外包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教工卡、学生卡、记名卡为证照卡(卡片印制持卡人证件照等信息),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的功能,使用范围包括图书馆、餐厅、缴费、校内商户以及身份认证等。卡片功能根据不同身份类别而有所不同。

第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申领

(一) 校园一卡通申请

1.集中办理:由人事部门审核并提供申请人信息。

2.单独办理:由申请人持校园一卡通申请表(由人事部门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服务部办理。

(二) 校园一卡通领取

1.集中领取:待信息审核通过、制卡完成后,由管理部门统一领取。

2.单独办理:申请人现场领取校园一卡通。

第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注销

对以下情况,校园一卡通服务部将注销校园一卡通。销户后,用户持一卡通销户清单到信息科结算卡内余额。

(一) 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调离、辞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名单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的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人员名单。

(二) 学籍、学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毕业、退学等离校学生名单。

(三) 校园一卡通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办理延期的。

第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的有效期限

(一) 教工卡的有效期同聘期。学生卡的有效期为学生的学制。记名卡、消费卡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半年。

(二) 临时用工等人员的教工卡有效期满后,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明确延长期限后办理教工卡延期。

(三) 延期毕业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后提供给校园一卡通服务部集中办理学生卡延期。

第十五条 校园一卡通收费

学生卡和教工卡的初次制卡免费,记名卡、消费卡和补办校园一卡通需按学校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管理

(一) 师生在校期间,一个学(职工)号只能申办一张校园一卡通,对应一个校园一卡通账户,该账户注销后不能恢复。

(二) 校园一卡通注销后,原校园一卡通的所有功能取消,卡片回收。

(三) 校园一卡通在所有安装了校园一卡通终端的场所使用其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功能,同时受各子系统使用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约束。

(四) 凡使用校园一卡通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一卡通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五)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一卡通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业务和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六) 校园一卡通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校园一卡通内金额不计算利息,不能取现。除离校、离职等原因外,不退余额。

(七) 校园一卡通服务部对挂失办理前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商户管理

第十七条 商户的定义

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一卡通持卡人费用、定期与财务处信息科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由于管理需要,通过校园一卡通收取各类管理性费用的校内各部门,也视为商户。

第十八条 商户的申请范围

本校所属单位和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十九条 商户设立

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本校院、系、部等处级部门,下同)提交申请,并签订商户入网协议,经财务处信息科审核,通过后开通商户账户,校园一卡通服务部负责安装调试设备。商户的管理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资金结算和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商户撤销

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财务处信息科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园一卡通服务部审核通过方可撤销。

第二十一条 商户变更

商户变更,包括商户更名、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等事项。在发生商户变更时,商户的管理部门应先完成原商户的资金结算、原商户撤销等操作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第二十二条 账务安全

财务处和图文信息处校园一卡通服务部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五章 持卡人和商户的权力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的权利

(一) 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享有本规定承诺的各项校园一卡通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的业务进行投诉。

(二) 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有权知悉校园一卡通使用功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三) 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有权要求校园一卡通服务部及时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第二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的义务

(一) 持卡人应当向校园一卡通服务部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当个人的班级或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卡人应持校园一卡通到校园一卡通服务大厅进行业务办理。

(二) 校园一卡通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持卡人将校园一卡通转让或转借他人,校园一卡通服务部有权没收或注销该校园一卡通。

(三) 校园一卡通商户必须向持卡人提供身份认证或刷卡消费的服务。

(四) 校园一卡通商户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立结算账户,提供商户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五) 商户的结算管理遵照信息科出具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系统与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所有。校园一卡通服务部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单位,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各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各单位需安排指定人员,定期对工作场所内的设备、数据线以及电源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校园一卡通服务部处理。如果设备发生丢失、人为损坏应按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设备只可用于校园一卡通业务。未经校园一卡通服务部许可,对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商户领导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校园一卡通服务部还将对商户单位处以经济损失总额 100% 的罚款,罚款上缴学校。

第二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信息提供部门应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保证校园一卡通的制卡和销户等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有效共享校园一卡通资源,学校信息化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可向图文信息处提出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图文信息处审核后实施对接工作。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筹集。否则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二十九条 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的应用子系统,采取“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使用部门负责对接子系统和接口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做好应用子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按照持卡人身份属性正常设置和应用子系统分配相应的功能和权限。

第七章 警示条款

第三十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这些无效卡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和授权使用者承担,校园一卡通服务部保留追究其责任的一切权利。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事件,交由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需依法处理的人员将移送司法部门。对使用无效卡的行为,各相关使用部门都有权制止,并没收无效卡。对可疑人员应当移交保卫部门处理。各使用部门没收的卡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交至校园一卡通服务部。

第三十一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一卡通。对于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的行为或人员,一经查实,移交学校保卫部门严肃处理。如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对一卡通系统进行入侵、破解、篡改、攻击等有害于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按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并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信息只证明持卡人与证件的关联性,不具有劳动关系和人事聘用关系的证明效力。持卡人的劳动关系和人事聘用关系由劳动合同和人事聘用合同决定,校园一卡通不作为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于需要使用校园一卡通数据的部门,遵照学校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严禁未经批准导入来自其他部门的数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一卡通”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处理校园一卡通系统瘫痪的紧急情况。各部门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小组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图文信息处、图书馆、后勤保障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图文信息处负责组织。各部门需明确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工作小组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方案,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应急工作小组报告应急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本规定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图文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