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2 14:53:57 来源: 点击:9
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校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926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清泉路18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编制、招生考试、录检录取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打印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给被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六条 选考科目要求:全部招生专业均无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制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
1.高考综合改革实行“专业(专业类)+学校”模式的省份,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未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以及高考综合改革实行“院校+专业(专业组)”模式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3.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4.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5.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通过以下渠道公布: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学校官网、学校公众号、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勤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入学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 学制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学历证书。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632—5112588 0632—5112688
学校招生就业处邮箱:zzyy_zsc@163.com
监督电话:0632—5118567
通信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清泉路18号(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